摩托车人工检验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确保摩托车线外检验与线内检验车辆底盘检验工作的正常操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职责
2.1 外检员负责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
3 检验项目和方法
3.1 联网查询
3.1.1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提醒车辆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1.2 检验员经联网查询发现该车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记录并提供外检人员,以便检查车辆损伤部位和损伤修复情况。提醒摩托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2 车辆唯一性检查
3.2.1 号牌号码和分类
3.2.1.1 注册登记检验摩托车,检验员持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出厂合格证对照送检摩托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核查结果是否一致并记录,不一致则不接受安检。
3.2.1.2 在用摩托车检验时,检验员依据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对照送检摩托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型号,核查结果是否一致并记录,不一致则不接受安检。
3.2.2车辆识别号代码(或整车出厂编号)
3.2.2.1注册登记检验摩托车,检验员持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出厂合格证、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膜对照送检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码,核查是否一致并记录;要求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4.1.3)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2.2.2 在用摩托车检验时,检验员依据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对照送检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码,核查是否一致并记录,且车辆识别代码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2.3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3.2.3.1 注册登记检验摩托车,检验员持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出厂合格证对照送检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核查是否一致并记录;符合GB7258(4.1.4)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2.3.2 在用摩托车检验时,检验员依据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对照送检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核查是否一致并记录,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2.4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2.4.1 注册登记检验摩托车,检验员对照送检摩托车颜色和外形是否与该产品公告照片相互,并记录,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2.4.2 在用摩托车检验时,检验员依据送检人员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对照送检摩托车的颜色和外形,核查是否一致并记录,核查结果不一致或异常则不接受安检
3.3 车辆外观检查
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
3.3.1 车身外观
3.3.1.1 目视检查,目测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3.3.1.2 检查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3.3.1.3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能影响安全驾驶。
3.3.1.4 摩托车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
3.3.1.5 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3.3.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7258的规定。
3.3.3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3.3.3.1 察看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
3.3.3.2 察看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3.3.3.3 察看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正常。
3.3.3.4 察看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
3.3.3.5 察看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
3.3.3.6 察看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3.3.3.7 检测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
3.3.3.8 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 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3.4 轮胎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型号,目测胎压不正常、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时,使用轮胎气压表、花纹深度计等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3.3.4.1 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摩托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3.3.4.2 检查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3.3.4.3 用轮胎花纹深度尺量取轮胎花纹深度最浅的数值,应大于等于1.6mm。
3.3.5 号牌/号牌板(架)
3.3.5.1 察看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 36 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 804 的规定。
3.3.5.2 察看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翻转号牌架;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
3.3.5.3 注册登记检验时,察看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3.3.5.4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检查每面号牌板(架),上至少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3.3.6底盘动态检验
3.3.6.1 转向:
车辆静止时,检验员左右转动方向把检验转向轮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发卡和松旷现象,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查离合器、变速器换档、转向、油门操纵是否正常;运行中检查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明显松旷现象;
3.3.6.2 传动: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2)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3.3.6.3 制动: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感觉车辆正常行驶时无车轮阻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检查是否有漏油及操纵发卡现象。
3.3.6.4 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员驾车观察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
4 检验结果填写
检验合格的项目,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判定栏中填“○”,不合格的填“╳”,不适用于摩托车的填“—”,对于不合格项目同时在“具体项目情况说明”填写不合格的原因。